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北京雅克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576号 原告:马某,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 被告:北京雅克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马某与被告北京雅克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诉。 审  判  长   李立国 人 民 陪 审 员   许长仁 人 民 陪 审 员   刘春英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贾艳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