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1489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489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蒋某,女,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玉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