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664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XX夏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XX夏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诸暨市亚迪诺服装羽绒制衣厂,诸暨市华鼎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三都扬声器配件厂,浙江省诸暨市凯伦实业有限公司,郭永才,冯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664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84623990-4。主要负责人:戴菊萍,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XX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3586-5。法定代表人:郭永才。被执行人: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5709340-5。法定代表人:宣军。被执行人:诸暨市亚迪诺服装羽绒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二村。组织机构代码:72105235-3。投资人:郭永才。被执行人:诸暨市华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百花路。组织机构代码:77646294-X。法定代表人:郭永才。被执行人:诸暨市三都扬声器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村。组织机构代码:X0962284-2。经营者:郭永才。被执行人:浙江省诸暨市凯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6943-2。法定代表人:郭永才。被执行人:郭永才,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冯海燕,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执6640号的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6日依法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开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省诸暨市凯伦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二村三宅自然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2017年3月24日第三人严林江(公民身份号码:)以573.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省诸暨市凯伦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二村三宅自然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14)第8016093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浙规证:06120404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330681201400052开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681201411100101]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严林江(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严林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严林江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