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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文婉、代李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婉,代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76号申请执行人:汪文婉,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代李权,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文婉与被执行人代李权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503执7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在另案中查封,且未能实际扣押,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浔镇泰安路934弄2幢1单元301室的房产,并发函给首轮查封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41450元未能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楼腾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