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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5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协建与郭扎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协建,郭扎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180号原告:谢协建,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利,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扎英,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谢协建与被告郭扎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协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方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浩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