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徐利龙与徐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龙,徐立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473号原告:徐利龙,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徐立海(又名徐利海),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徐利龙与被告徐立海(又名徐利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徐利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利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徐利龙负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润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