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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5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曾某某申请执行蔡某某、宜章县裕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蔡某某,宜章县裕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5执352号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被执行人宜章县裕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曹家瑶村13组。本院在曾某某申请执行蔡某某、宜章县裕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某某、宜章县裕源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明勇审 判 员  周圣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袁兆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