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志平与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平,杨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151号原告:黄志平,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兵,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黄志平与被告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黄志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平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平负担。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思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