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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和槐与谢松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和槐,谢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肖和槐,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谢松柏,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肖和槐与被执行人谢松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洞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松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695.6元,并承担诉讼费与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松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松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松柏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