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北利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利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利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法定代表人:沈均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湖北利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梅以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奥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