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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谭富昌、叶峰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503执125号谭富昌、叶峰瑜: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富昌与被执行人叶峰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执行: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桂050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叶峰瑜执行,被执行人叶峰瑜于2017年4月28日交款8500元到本院账户;2、对本案执行费的执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并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缴纳;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0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0503执125号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