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行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任玉学诉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玉学,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终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玉学,男,195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任玉学因诉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玉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任玉学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玉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任玉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江审 判 员 徐桂伶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