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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行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任玉学诉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玉学,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终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玉学,男,195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任玉学因诉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玉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任玉学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玉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任玉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江审 判 员  徐桂伶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