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6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泉凤与孙志娟健康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182号张泉凤、孙志娟: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泉凤与被执行人孙志娟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泉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志娟给付赔偿款2365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30元,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志娟已按(2016)湘0726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