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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宝勇申请执行张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勇,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2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飞,男,汉族。张宝勇申请执行张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788元(因被执行人张飞在本院办结的另一执行案中自愿代申请执行人张宝勇履行了赔偿款487元,张飞赔偿张宝勇金额应为32301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到期义务。因被执行人张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9日本院依法扣划张飞银行存款人民币14099.39元。经督促,被执行人张飞自动履行了赔偿款18201.61元,并交纳了本案案件执行费392元。2017年4月29日本院已将3230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张宝勇,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廖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