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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皓与于忠晓、于淑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皓,于忠晓,于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780号申请人:王皓,汉族住文登区张家产镇大永福村50号。被申请人:于忠晓。被申请人:于淑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皓诉被申请人于忠晓、于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二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申请人于忠晓、于淑丽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滨海明珠××号×××室房产一栋,(保全价值8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英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二被申请人于忠晓、于淑丽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滨海明珠××号×××室房产一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红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