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姜晓函与华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函,华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1民初268号原告:姜晓函,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华泽新,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原告姜晓函与被告华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姜晓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泽新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晓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华泽新于2015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华泽新未出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华泽新未出庭,应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被告华泽新于2015年1月3日向原告姜晓函借款2万元,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为2015年4月3日。于借款当日华泽新为姜晓函出具借据1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华泽新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系属自然人之间资金融通的行为,华泽新应按法律规定偿还原告借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华泽新立即偿还原告姜晓函借款人民币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华泽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给原告。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光审 判 员 王海军人民陪审员 宋连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君—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