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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神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肖杰成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湖南神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肖杰成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民初996号原告: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03662-1,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2幢52052室。法定代表人:王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英莲,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神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092575337Q,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煤炭坝镇傅家冲村王家湾组。法定代表人: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杰成,1978年5月15日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视荧影)与被告湖南神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源公司)、被告肖杰成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视荧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卜英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源公司、被告肖杰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视荧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神源公司支付原告中视荧影广告款420000元及违约金116000元,合计536000元;二、判令被告肖杰成对于被告神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神源公司、被告肖杰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日,原告中视荧影与被告神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中视荧影代理被告神源公司在中央电视台七套《农广天地》栏目中发布被告神源公司的宣传广告,广告代理费用为5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中视荧影如约发布了被告神源公司的产品宣传广告,但被告神源公司一直未支付相应的报酬;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被告神源公司未能依约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中视荧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另被告神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应承担个人连带责任。被告神源公司、被告肖杰成经原告中视荧影多次催要上述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神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肖杰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日,原告中视荧影(乙方)与被告神源公司(甲方)签订《中国中央电视台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广告制作播出事宜;频道及节目选择:CCTV-7《农广天地》栏目;播出长度和周期:五秒/六个月;播出内容:品牌形象宣传;栏目播出时间:首播周一至周五、周日19:00-19:30,重播周二至周日06:05-06:35;播出标准:中央电视台现行播出技审标准;广告制作播出费580000元;付款方式:广告播出后,每播一个月广告付一个月广告费,广告费分六次付清。合同第三条约定,对于不符合《广告法》的播出内容,甲方必须在限定时间内修改,证明材料、相关资料不齐备或者甲方未在指定时间内修改的,乙方有权拒绝制作播出。第六条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广告播出长度、栏目播出时间及次数播出甲方广告,甲方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广告制作播出费用。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总标的的20%)及差旅费、律师费用等,法定代表人需对以上内容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原告中视荧影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夏震陵签名,被告神源公司加盖了公章,法定代表人处有被告肖杰成签名确认。2015年7月3日,被告神源公司对原告中视荧影在中央电视台七套发布的五秒品牌、形象广告的策划、制作盖章予以确认,落款处有被告肖杰成签字确认。2015年7月17日,原告中视荧影通过EMS向被告神源公司邮寄《播出通知》一份,告知被告神源公司“贵司的5秒广告将于2015年7月20日起在央视七套《农广天地》栏目播出,广告开播第一个月免费加播1遍贵司5秒广告,敬请届时收看。具体时间为:《农广天地》栏目,首播每周一至周五、周日19:00-19:30,重播周二至周日06:05-06:35;广告大约时间:首播每周一至周五、周日19:25-19:30、重播周二至周日06:30-06:35。”上述EMS邮件经相关网站查询显示该邮件于2015年7月21日已被签收。再查明,根据《广告投放监测报告》显示,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1月26日,原告中视荧影代理发布的被告神源公司的广告已全部在CCTV-7《农广天地B》及相应时段共播出(首播及重播)计403次,播出时长为2015秒。被告神源公司在广告播出完毕后,共向原告中视荧影付款160000元,截至起诉时仍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中视荧影支付剩余报酬420000元。另查明,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具有在中央电视台七套《农广天地19:00时段》代理发布栏目内硬板广告、特项广告、电脑背板广告以及在《农广天地14:43段》发布栏目内背板广告的资格。原告中视荧影系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2016年11月30日,被告神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被告肖杰成变更为案外人肖爱群,并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中视荧影与被告神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有法律拘束力。原告中视荧影系案外人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下属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接广告业务并开展策划、制作代理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现原告中视荧影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制作、发布广告的义务,被告神源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应承担本案违约责任。原告中视荧影主张被告神源公司向其支付广告款420000元及违约金116000元,合计536000元,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广告播出费用共计580000元,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标的的20%作为违约金,现原告中视荧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广告播出长度、栏目播出时间及次数播出被告神源公司的广告,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己方义务,被告神源公司在付款160000元后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报酬420000元,应承担本案违约责任。综上,原告中视荧影主张被告神源公司支付广告代理发布剩余报酬42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总标的额20%的违约金即11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亦未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中视荧影主张被告肖杰成对于被告神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被告肖杰成在签订涉案《广告代理发布合同》时其仍系被告神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在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内容,根据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应对被告神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对于原告中视荧影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神源公司、被告肖杰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神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广告代理发布报酬420000元以及违约金116000元,共计536000元;二、被告肖杰成对于被告湖南神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湖南神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杰成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用9160元,减半收取458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100元,由被告湖南神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杰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60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x)。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龙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