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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杜运侠与刘海启、谭群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运侠,刘海启,谭群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杜运侠,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五里村甄庄。被执行人:刘海启,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梳妆村刘庄。被执行人:谭群力,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贾庄村后谭。本院在执行杜运侠与刘海启、谭群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5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耘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