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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55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俊与袁胜田、屈庆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袁胜田,屈庆国,马俊,袁胜田,屈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55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马俊,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袁胜田,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被执行人:屈庆国,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国庆租赁店业主,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关于马俊申请执行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屈庆国在中国工商银行13×××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266.63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屈庆国在中国工商银行13×××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士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