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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谭大伟与宁夏博莱特新能源科技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大伟,宁夏博莱特新能源科技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110号原告:谭大伟,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芳,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宁夏博莱特新能源科技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红宝农特产品市场4-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宝,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谭大伟与被告宁夏博莱特新能源科技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谭大伟负担。审判员 李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虎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