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行审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济南海兰云天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海兰云天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5行审7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福利,局长。委托代理人骆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伟民,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海兰云天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冠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炳钧,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济南海兰云天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3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天城执处字(2016)第0300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济天城执强申字(2017)第00004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该案件调查事实不清,法律文书有效送达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二、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段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