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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上海新勤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兴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勤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刘兴祖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872号原告:上海新勤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14157-1),住所地上海市胡桥经济小区B区49号。法定代表人:顾新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忠,海门市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兴祖,男,195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上海新勤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新勤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其诉请在另案中一并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勤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新勤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余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