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武军、王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武军,王军,王全红,李孟林,王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534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武军,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执行人王全红,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执行人李孟林,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执行人王明涛,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岳未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武军、王军、王全红、李孟林、王明涛至今未完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9日将本案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武军、王军、王全红、李孟林、王明涛开设赌场罪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