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50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仇正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仇正福,阮仙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50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商城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卢卫平。被执行人:仇正福,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阮仙友,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与仇正福、阮仙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仇正福、阮仙友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人民币27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诉讼费3089元,保全费2020元,申请执行费40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仇正福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温岭市泽国镇布巷村的房屋,因案外人郑正君对查封该房屋的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浙108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该房屋的执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仇正福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温岭市泽国镇布巷村文昌阁的房屋,因系集体土地使用权,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仇正福持有的温岭市泽国镇布巷村经济合作社、温岭市泽国兴都货物托运站、温岭市泽国布巷停车场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股权无执行价值,同意不予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50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杰琛审 判 员 干军辉代理审判员 叶慧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何一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