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984号原告叶某。被告高某。原告叶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李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