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2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984号原告叶某。被告高某。原告叶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李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