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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10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樊安贵与黄勇股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安贵,黄勇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086-1号申请人:樊安贵,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4日,住叙永县黄坭乡x号……被申请人:黄勇,生于1974年3月21日,住叙永镇草市街X号……申请人樊安贵与被申请人黄勇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安贵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勇在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享有的40%份额,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樊安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勇在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享有的40%的份额。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樊安贵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