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吕梁顺达运业有限公司与刘炳武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顺达运业有限公司,刘炳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吕梁顺达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瑞,系公司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炳武,男,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石楼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吕民一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吕梁顺达运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和平、郑其生、刘炳武、张永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梁顺达运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炳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炳武银行存款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炳武配偶刘巧巧银行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