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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海霞、李东华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海霞,李东华,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黎,郭巧云,王晓东,焦永鹏,赵海霞,李东华,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黎,郭巧云,王晓东,焦永鹏,赵海霞,李东华,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黎,郭巧云,王晓东,焦永鹏,赵海霞,李东华,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黎,郭巧云,王晓东,焦永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海霞,女,汉族,1976年7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然亮,河南千成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东华,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6号11号楼13层1301房。法定代表人:高黎,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黎,女,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郭巧云,女,汉族,1949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晓东,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焦永鹏,男,汉族,1981年12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再审申请人赵海霞因与被申请人李东华、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黎、郭巧云、王晓东、焦永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海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运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