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公司、孙广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公司,孙广义,山东莘县天毅石油放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312号。法定代表人:崔拥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凯,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广义,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濮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莘县天毅石油放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古城镇陈庄村。上诉人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广义、山东莘县天毅石油放线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豫09**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瑞峰审判员 田 宇审判员 郭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裴少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