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阿土、马者非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阿土,马者非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366号起诉人马阿土,女,生于1988年11月1日,回族,文盲,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镇东关村巴巴社**号。系马者非热之妻。起诉人马者非热,男,生于1985年7月7日,东乡族,文盲,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镇东关村巴巴社**号。2017年4月27日,本院收到马阿土、马者非热的起诉状。起诉人马阿土、马者非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马麦苏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一半;2、请求判令二原告共同抚养被告,第三人承担原告在外租住房屋的费用20000元,并搬出家门。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12月6日起诉人马阿土的舅舅介绍经双方父母同意,起诉人马者非热做上门女婿,随后二起诉人结婚,并于2006年12月20日登记为合法夫妻。2014年12月,起诉人马者非热在外打工期间,起诉人马阿土之父母将马小云收为义子,后马小云及其父母将起诉人马阿土和两个孩子赶出家门。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甘2924民初18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已生效。对二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阿土、马者非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案件预交费100元,退还马阿土、马者非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登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