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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曹同喜与李传德、李海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同喜,李传德,李海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134-2号原告:曹同喜,男,1952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现住嘉祥县。被告:李传德,男,1963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李海院,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驻济宁市环城西路28号。负责人:刘鹏,系该公司经理。2017年4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134-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李传德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5月2日李海院交纳三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李传德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传德驾驶鲁H×××××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博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