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于兵、孔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兵,孔德友,何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112号申请人:于兵,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孔德友,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何爽,女,1977年8月31日出生,满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兵与被申请人孔德友、何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孔德友、何爽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孔德友、何爽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