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侯克龙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克龙,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民终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克龙,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法定代表人:李新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青,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侯克龙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圣火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克龙、被上诉人圣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克龙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侯克龙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侯克龙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侯克龙不是主动离开赵楼煤矿的,是圣火公司下属的赵楼煤矿停业整顿,让侯克龙等通知再去上班。此后侯克龙并未接到赵楼煤矿任何解除劳动合同、开除、辞退、除名的通知,也不知道赵楼煤矿被强制关闭的事实,因此,不适用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期间。2.圣火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侯克龙是主动离开赵楼煤矿的,也未提供已对侯克龙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直至赵楼煤矿被强制关闭时才终止。3.赵楼煤矿被强制关闭时,并未通知侯克龙,只是通过登报的方式公示赵楼煤矿被关闭,侯克龙不看报,不可能知道赵楼煤矿被关闭的事实。侯克龙是在2015年12月份得知赵楼煤矿其他工人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才知道赵楼煤矿被关闭的事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侯克龙的仲裁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侯克龙一审诉讼请求。圣火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侯克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圣火公司支付侯克龙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各24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侯克龙原为圣火公司的职工。侯克龙在庭审中陈述在赵楼煤矿工作至2008年。2014年11月18日,赵楼煤矿被依法关闭。2016年4月,侯克龙向淮北市烈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4月20日,淮北市烈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烈仲字[2016]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侯克龙陈述在圣火公司下属的赵楼煤矿工作至2008年,赵楼煤矿也于2014年11月18日被依法关闭,而侯克龙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因侯克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及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故对于侯克龙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侯克龙要求的赔偿金,因侯克龙陈述称已于2008年离开赵楼煤矿,离开之后,侯克龙也未就赔偿金向相关部门投诉,并且侯克龙要求的经济补偿金也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故对于侯克龙要求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侯克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侯克龙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均坚持一审举证、质证意见。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侯克龙陈述其在圣火公司下属的赵楼煤矿工作至2008年,之后侯克龙从未向赵楼煤矿或圣火公司主张过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也未就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向相关部门投诉。2014年11月18日,赵楼煤矿被依法关闭后,侯克龙才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因此,侯克龙的申请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侯克龙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侯克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侯克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晓光审判员 范 向 阳审判员 李 向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 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