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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南中莲医药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尔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莲医药有限公司,湘潭市尔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210号原告:湖南中莲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宝庆路万润大楼。法定代表人:喻忠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明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湘潭市尔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社建村街道学坪村。法定代表人:史向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明,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湖南中莲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尔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中莲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中莲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中莲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20元,减半收取计5760元,由湖南中莲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妮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尹秋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