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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俞美萍与上海景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禹州市三峰山面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美萍,上海景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禹州市三峰山面业有限公司,禹州市百优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031号原告:俞美萍,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被告:上海景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李晓。被告:禹州市三峰山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法定代表人:安明晓。被告:禹州市百优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法定代表人:朱小琴。原告俞美萍与被告上海景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禹州市三峰山面业有限公司、被告禹州市百优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美萍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35元,由原告俞美萍负担。审 判 长  马霄燕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人民陪审员  徐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