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俞美萍与上海景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禹州市三峰山面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美萍,上海景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禹州市三峰山面业有限公司,禹州市百优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031号原告:俞美萍,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被告:上海景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李晓。被告:禹州市三峰山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法定代表人:安明晓。被告:禹州市百优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法定代表人:朱小琴。原告俞美萍与被告上海景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禹州市三峰山面业有限公司、被告禹州市百优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美萍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35元,由原告俞美萍负担。审 判 长 马霄燕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人民陪审员 徐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