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曹顺海、沈武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曹顺海,沈武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1670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74号。法定代表人:谢桔茂。委托代理人:钟敏,系支行员工。被告:曹顺海,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沈武强,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被告曹顺海、沈武强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诉请变更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透支本金59201.19元及利息、滞纳金(从2016年5月2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2.被告沈武强对被告曹顺海的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5月23日,被告曹顺海向原告申请办理小额信用卡,双方签订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泰隆贷记卡领用合约。合同中约定:在甲方(即原告)核准发给乙方(即被告曹顺海)贷记卡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贷记卡的还款方式分为全额还款和最低还款额还款;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预借现金或超过甲方批准的信用额度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利率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每月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计付2%滞纳金,最低5元;透支日利率0.5‰等条款;同日,被告沈武强与原告签订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泰隆信用卡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即被告沈武强)自愿为被保证人(即被告曹顺海)使用该合约项下的泰隆信用卡与债权人(即原告)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透支本金120000元所产生的透支利息、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全部债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被保证人泰隆信用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二年,被保证人透支不还的,各次透支的保证期间延长至最后一次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二年等条款。2013年5月30日,原告按约发放给被告曹顺海信用卡(卡号:62×××03),信用额度60000元。2013年6月14日,被告曹顺海开始透支。2016年5月28日,被告曹顺海最后一次预借现金19600元,截止当日累计透支59201.19元。之后二被告对尚欠的透支本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曹顺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透支款本金59201.19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从2016年5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收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二、被告沈武强对被告曹顺海的应付款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818元,由被告曹顺海、沈武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燕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也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