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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保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堂、蒋海波,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保仁,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51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保仁的银行存款130189.3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林晓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佩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