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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陆建中与姚雪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中,姚雪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857号原告:陆建中,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科,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雪良,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负责人:李晓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怡,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陆建中诉被告姚雪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陆建中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建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427元,减半收取计714元,由原告陆建中负担。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