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6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晨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晨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6刑初6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晨楠,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监视居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富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晨楠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玉华、书记员任环出庭支持公诉,张晨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3年7月起,被告人张晨楠多次编造事实以其叔叔张某1是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副院长,能为被害人张某2办理在该院后勤的工作(称属于事业编制的工人),但需要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为名,于2013年10月8日骗取张某2人民币5万元整,于2013年10月9日骗取张某2人民币1万元整。案发后,张晨楠已返还被害人损失。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了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晨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出以诈骗罪判处张晨楠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晨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晨楠的叔叔张某1是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副院长。从2013年7月起,张晨楠多次编造事实称通过其叔叔张某1能为被害人张某2办理在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后勤的工作(称属于事业编制的工人),但需要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于2013年10月8日骗取张某2人民币5万元整,于2013年10月9日骗取张某2人民币1万元整。案发后,张晨楠已返还张某2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张晨楠于2015年2月10日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运建小区78号楼2单元402室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扣押的龙江银行卡,证实该卡系被告人张晨楠随身携带的银行卡,被害人张某2向该卡内汇款人民币6万元。(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晨楠作案时系成年人,有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晨楠于2015年2月10日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运建小区78号楼2单元402室被公安人员抓获。3、龙江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害人张某2于2013年10月8日给被告人张晨楠汇款人民币5万元整,于2013年10月9日给张晨楠汇款人民币1万元整。4、龙江银行客户回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晨楠已收到被害人张某2汇款人民币6万元。5、收条,证实被害人张某2已收到被告人张晨楠返还的诈骗所得款人民币6万元。6、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张某2已对被告人张晨楠表示谅解。(三)证人证言证人张某1于2015年2月12日的证言,证实其系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副院长,是被告人张晨楠的叔叔。其有5年时间不与张晨楠来往了。其不认识被害人张某2。张晨楠没有找过其,也没有跟其说过让其帮忙在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帮别人找工作。(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2于2015年1月31日、2月12日、2016年2月2日、5日、7月26日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张晨楠是朋友关系。从2013年7月起,张晨楠多次对其称能为其办理在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后勤的工作(称属于事业编制的工人),但需要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其于2013年10月8日给张某2汇款人民币5万元整,于2013年10月9日给张某2汇款人民币1万元整。汇款后,张晨楠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1月29日,其到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找到张某1副院长询问此事才知道被骗了,其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案发后,张晨楠已返还其人民币6万元。(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晨楠2015年2月10日、11日、16日、2016年1月8日、2月2日、5日、6月14日、7月22日的供述,证实其叔叔张某1是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副院长。从2013年7月起,张晨楠多次编造事实称通过其叔叔张某1能为被害人张某2办理在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后勤的工作(称属于事业编制的工人),但需要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于2013年10月8日骗取张某2人民币5万元整,于2013年10月9日骗取张某2人民币1万元整。其实,其根本就没找过张某1办理此事,张某1与其关系不好,平时都不来往。其也没有能力为张某2办工作。其骗取张某6万元钱的目的是因为手头比较紧,想弄点钱花。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晨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晨楠诈骗数额为6万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晨楠能够退赔诈骗被害人所得的全部钱款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张晨楠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晨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全额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龙怀人民陪审员  贾敬云人民陪审员  于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贺仁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