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学军、刘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军,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54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军,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刘松,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军与被执行人刘松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保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广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