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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学军、刘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军,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54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军,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刘松,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军与被执行人刘松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保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广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