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4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小飞与应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飞,应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006号原告:王小飞,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应军平,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飞与被告应军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669.5元,由原告王小飞负担。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