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辖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94王XX与徐州市爱客来超级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爱客来超级市场连锁有限公司,王XX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爱客来超级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住本市淮海西路288号402室。法定代表人:钱忠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上诉人徐州市爱客来超级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XX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3005-3007、3515-3517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州市爱客来超级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徐州市泉山辖区,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我院2015年7月20日立案动态关于涉王XX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精神,近期,有关基层法院相继出现王XX起诉多家超市、商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以及王XX有多起短暂到企业就职后即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了统一司法尺度,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案件的审理,经研究决定,全市法院涉及原告王XX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类(含侵权责任、买卖合同)案件及劳动争议纠纷类(含补偿金等)案件,均指定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根据上述通知精神,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徐州市爱客来超级市场连锁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涛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王英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彭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