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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裁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小也与张亚春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也,张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37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也。被执行人张亚春。本院在执行王小也与张亚春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亚春主动将本案履行完毕,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