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裁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小也与张亚春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也,张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37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也。被执行人张亚春。本院在执行王小也与张亚春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亚春主动将本案履行完毕,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