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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执复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良华对王大放与金高龙、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复议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皖执复25号申请复议人:彭良华。上列申请复议人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执185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彭良华申请复议的主要理由是: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已查封了49套住宅和门面房并已在执行中评估拍卖,不存在拒不履行行为;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案件中系担保人,不是实际债务人。请求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执185号拘留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是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其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财产报告令报告公司的财产情况,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良华予以拘留符合法律的规定,彭良华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彭良华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执185号拘留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