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田涛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刑初35号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涛,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人田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4年7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抓获归案,2016年12月5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涛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黑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2016年8月至10月,在望江县城,先后6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人民币5753元,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面值十元、五元、一元旧版人民币各一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涛于2016年7月30日凌晨,在望江县华阳镇雷阳路“兄弟来吧”饭店门口,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范某,致范某轻伤,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田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不认识被害人范某,不记得是否殴打了他。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的事实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涛通过翻墙撬窗的方式,在望江县华阳镇碧秀花园小区童某家中盗窃人民币200元、软盒苏烟五包、硬中华香烟一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75元。2、2016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涛通过翻墙撬窗的方式,在望江县华阳镇碧秀花园小区陈某1家中盗窃五星皖烟一条、软中华香烟一包、黄金耳环一对。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25元。3、2016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涛通过翻墙砸窗的方式,在望江县华阳镇中国建设银行宿舍余某家中盗窃面值十元、五元、一元旧版人民币各一张。4、201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涛通过翻墙的方式,在望江县华阳镇双井新村116号吴某家中盗窃人民币700元。5、2016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田涛通过翻墙撬窗的方式,在望江县华阳镇新西社区一里小区陈某2家中盗窃人民币1500元、黄金戒指一枚。6、2016年10月18日傍晚,被告人田涛通过翻墙撬窗的方式,在望江县华阳镇双井新村鲁某家中盗窃人民币2000元、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后被鲁某发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53元。二、故意伤害的事实2016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田涛在望江县华阳镇雷阳路“兄弟来吧”饭店门口因借车一事与饶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田涛不满被害人范某在旁劝架,用拳头朝范某脸部鼻子处打了一拳,致范某鼻子出血。经鉴定,被害人范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由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发生;2、被害人童某、陈某1、余某、鲁某、陈某2、吴某的陈述,证实他们财物被盗的时间、地点及数量等;3、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30日凌晨,其在“天一”饭店门口(兄弟来吧)被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用拳头将其鼻子打骨折的事实;4、证人倪某1、张某、李某、方某、饶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田涛殴打被害人范某的事实;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鲁某家被盗现场的基本状况;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田涛指认盗窃现场的情况;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鲁某辨认出编号为6号的被告人田涛系在他家盗窃作案的人,被害人范某辨认出编号为2号、证人倪某2辨认出编号为6号、证人方某辨认出编号为11号的被告人田涛系殴打范某的人;8、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手机参数复印件,证实公安干警从被害人鲁某处提取被告人遗忘在作案现场的手机一部及鲁某被盗手机参数;9、上海老庙黄金银楼发票、金海城黄金珠宝购物凭证,证实被害人陈某2购买黄金戒指的价格;10、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干警于2016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在望江县医院对被害人范某的伤情进行了检查,发现范某鼻子肿胀、鼻梁上有一个伤口、左面颊肿胀、面部有血迹;11、望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望)公(刑技)鉴(损伤)字[2016]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范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12、望江县价格认定局望价认定字[2016]5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格;1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田涛于2016年11月28日在深圳市被抓获归案;14、望江县人民法院(2014)望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田涛曾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及刑满释放时间;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涛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16、被告人田涛的供述,证实其盗窃的时间、地点及基本经过。关于被告人田涛是否殴打被害人范某的事实。经查,现场有多名目击证人均证实被告人田涛殴打了被害人范某,且部分证人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田涛进行了指认,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结合被害人的陈述、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足以证明被告人田涛殴打了被害人范某,致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涛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人民币5753元,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面值十元、五元、一元旧版人民币各一张,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涛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田涛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田涛予以惩处。据此,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二、被告人田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光肖斌审 判 员 宿 华人民陪审员 朱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方 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