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梁志才与李国栋、刘以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才,李国栋,刘以西,福建省大田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1501号原告梁志才,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国栋,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告刘以西,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福建省大田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53-5号。法定代表人辜长隆,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315584450Y。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支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新安路人寿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8553093882。诉讼代表人黄朝晖,总经理。原告梁志才与被告李国栋、刘以西、福建省大田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梁志才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李国栋、福建省大田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刘以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住所地及本案事故发生地均不在本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13元,由原告梁志才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燕桑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