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光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文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胜,文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165号原告:李光胜,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文阳(第一被告),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负责人:陈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子,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光胜与被告文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光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胜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9.30元,减半收取计1,814.65元,由原告李光胜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池人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