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峰与靳小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峰,靳小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2民初1341号原告田峰,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靳小四,女,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原告田峰与被告靳小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田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小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23日,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给其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也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0000元,并给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借款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靳小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田峰人民币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靳小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葛文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