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黄红英、韩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英,韩雄,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黄红英,女,1969年9月7日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宜春市万载县。被执行人:韩雄,男,1970年4月22日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个体户,住宜春市万载县。被执行人:徐斌,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个体户,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袁民一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800000元利息576000元(自2014年5月1日至还请为止,按照每月2%计算,扣除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246元,执行费10542元,合计人民币13207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雄、徐斌银行存款13207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林佳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