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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凤云与被执行人崔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云,崔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杨凤云,女,1955年6月23日生,汉族,务工人员,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崔明明,女,1988年7月23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杨凤云与被执行人崔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8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明明赔偿原告杨凤云经济损失5165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未承担的法律义务,应由其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大志审 判 员  卜义利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微信公众号“”